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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1 16:39:21 来源: 作者: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乐之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在经营中使用虚假广告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深市监光处罚〔2022〕玉塘63号显示,该公司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罚款12000元。处罚事由为: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行政处罚信息还显示,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7月19日。深圳市乐之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詹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