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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14 16:05:47 来源: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广告市场整治工作行动,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全区广告市场秩序。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从2022年第二季度全区办理的违法广告案中选出8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内蒙古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包含“呼市唯一建筑面积约89㎡三房”和“呼市唯一89㎡功能三居超越想象由此上楼”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中所述“呼市唯一”内容的证明材料和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赛罕区新建东街意林食品烘焙工坊违法使用国旗发布广告案
当事人售货区内展示的商品宣传品上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产品名称、形象图片、价格、“面包西点,只卖当天!”等内容,违法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呼和浩特市新途径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5天政治3天语文3天英语, 10天强化进阶, 10天升本精品免费训练营,5天精品政治、3天精品语文、2天精品英语地面课, 10天升本、10天强化进阶、10天升本精品免费训练营”和“10天讲练结合,科学安排,稳步提升、不过退费/全退,优学上岸,拿证稳妥”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对教育、培训的结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包头丽人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单位的广告宣传栏上发布含有“一次手术,彻底治愈”的广告语。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赤峰市鑫德堂大药房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店上发布含有“纯进口”允诺的藿香正气水广告,并在发布前未办理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手续,经查该药品产地与广告允诺的“纯进口”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锡林郭勒盟日升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发布带有“世界上最安全的葵花种子”的宣传视频,经查当事人对其表述“世界上最安全”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构成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杭锦旗锡尼康复养生保健服务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康复养生保健主要治疗关节炎、富贵包等、尤其对脑梗、治疗效果好,见效快”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的治疗效果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内蒙古大地源燃气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你加油,我优惠。92#汽油、95#汽油直降1.25元,还有惊喜礼品相送,积分兑豪礼充值更优惠”。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中没有对汽油价格准确、清楚、明白表示汽油原价格基数,只标明了降价幅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